B2B条款及细则 / B2C条款及细则
B2B条款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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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般业务和交付条款和条件 Kamei有限公司 仅供企业家作为经销商独家使用。
供应商和合同伙伴
Kamei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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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48 沃尔夫斯堡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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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托夫·比洛
状态: 01 /2026
第 1 节 - 范围
(1) Kamei GmbH(以下简称“卖方”)的本条款和条件适用于卖方向买方发出的所有商品销售要约。 企业家购买合同货物的经销商(以下简称“客户”)。 企业家的定义是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或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合伙企业,在订立法律交易时,从事其独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在德国民法典14节的含义范围内)。 经销商是指不以最终消费者身份购买商品的企业家。
(2)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客户条款和条件不予采纳。
第 2 条 - 合同的订立和交货的保留
(1)卖方提供的产品仅仅是向客户发出购买要约的邀请。 顾客下单即向卖家提交具有约束力的购买要约。 卖方只有在收到购买要约后两周内另行发出接受声明或付款请求,才算接受此购买要约。
(2)购买流程和联系可通过电子邮件使用自动购买处理软件进行。 因此,客户必须确保在购买交易中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正确,以便可以通过该地址进行通信。 使用垃圾邮件过滤器时,客户必须确保收到卖家或其支付处理服务提供商为处理购买而发送的所有电子邮件。
(3)根据相应的套期保值交易进行纠正和及时自给自足的权利仍然保留。 卖方将立即通知客户合同标的物缺货的情况,并在取消合同的情况下,立即退还已支付的价款。
(4)我们保留对技术数据和性能特征进行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的权利,只要这些变更符合技术进步的要求,并且对客户而言是合理的。
§ 3 - 价格/价格调整
(1)报价中所有价格均不含适用的法定增值税,且为出厂价。 增值税单独列出。
(2)根据第 5 条的规定,为满足客户要求而发货,可能会产生额外的包装费、运费或最低订单附加费。
(3)跨境交货可能会产生其他价格组成部分,如额外税费、关税或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应由客户承担。
(4)如果在合同订立到货物交付期间,由于材料、能源、关税和原材料价格的变化,导致卖方无法控制且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成本发生变化,使得卖方只能以与订立合同时卖方可预见的价格条件不同的价格条件从供应商处获得原材料或副产品,或自行生产原材料或副产品,则卖方有权根据变化的情况调整与客户约定的价格。 但是,只有当货物交付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 2 个月时,才允许进行这样的调整。 如果与客户约定的交货价格上涨超过10 %,客户可以解除与受影响交货数量相关的合同。
第 4 条 - 付款条款
付款方式如下:
- 通过银行转账付款(预付款)
合同被接受后,卖方将向客户提供银行账户信息以进行付款。 货款到账后,货物才会发货;
- 通过发票付款(需经信用审批)
如果卖方向客户提供发票付款方式,则付款应在发票日期后的30天内完成。 如果客户在发票日期后10天内付款,卖方将给予商品净值(不包括运费和包装费)2% 的折扣。 决定性的时间节点是卖方收到全额货款的日期。 此外,合理的折扣要求客户在享受折扣时已全额结清所有未偿债务。
- 通过直接借记付款
如果卖方向客户提供 SEPA 直接扣款授权付款方式,则客户指定的账户将在授权授予后且货物交付后尽快扣款,但不会早于预先通知期届满。 如果由于资金不足或提供的银行详细信息不正确而导致直接扣款失败,或者客户无正当理由反对扣款,则客户应承担相应信贷机构因退款而产生的费用,前提是客户对错误负有责任。
第 5 条 - 送货/运费/最低订单附加费
(1)有关交货时间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具约束力。 只有卖方明确指定或以书面形式确认具有约束力的交货期限才具有约束力。
(2)除非另有约定,交货地点为工厂,费用和风险由客户承担。
(3)如果卖方应客户要求发货,则卖方负责选择运输方式。 对于德国境内标准配送,如果商品净值低于500欧元,则卖家收取11欧元的固定运费,另加增值税。 价格已含增值税。订单净值满 15 欧元(EUR 500或以上,德国境内免运费。 对于通过邮寄方式寄送的备件,标准配送的统一运费为 4.50 欧元,另加增值税。 含增值税,备件通过包裹服务Standard价格为 EUR 11 ,00 加增值税。 增值税.. 快递货运和转运服务仅通过单独协商安排。
(4)对于商品净值总额低于11欧元的订单,卖方应收取 6.50 欧元的小额订单附加费,另加运费。 增值税..
(5)除非另有约定,所有在国外的交付和服务均应以预付款或不可撤销信用证为前提,在工厂交货。
(6)如果卖方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交货,则必须及时通知买方。 如果卖方或其供应商的业务运营受到超出其控制范围的干扰,特别是罢工、合法停工以及不可抗力事件,则交货时间应相应延长,直至干扰结束。 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只有在交货期届满后要求提供约定的服务,并设定合理的宽限期,且该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交货期按日历日期确定,则客户设定的合理宽限期自该日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定权利(以补偿代替履行义务)不受影响。
(7)只要对顾客来说是合理的,就允许分批交货。
(8)如果客户不接受货物或违反其他合作义务,则
卖方有权就此主张其合法权利,特别是要求赔偿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并在设定合理的期限且该期限届满后仍未得到赔偿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第6条 - 所有权保留
(1)交付的物品,包括任何附加物品(“实物折扣”),在因业务关系而对客户产生的所有索赔得到满足之前,仍属于卖方的财产。 如果客户违反合同,卖方有权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收回货物。 除非卖方明确声明,否则退货并不构成解除合同。
(2)客户有权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转售货物。 如果货物出售时保留所有权,则客户特此将其因转售而对买方产生的债权(包括所有附属权利)转让给卖方作为担保,无需另行作出任何特别声明。 该项任务包括所有余额索赔。 但是,该转让仅在卖方开具的保留所有权货物的发票价格对应的金额范围内有效。 即使转让已完成,客户仍然有权收取索赔款项。 卖方自行追讨债务的权利不受影响。 但是,只要客户履行了从收到的款项中支付款项的义务,不拖欠款项或暂停付款,卖方就不会追讨债权。
(3)客户保留所有权的货物的加工,应当始终以卖方的名义和代表卖方进行。 在这方面,客户对保留所有权的加工货物的现有期待权仍然有效。 如果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与不属于卖方的其他货物一起加工,则卖方在加工时按保留所有权的货物的发票金额与加工后的其他货物的发票金额的比例取得新产品的共同所有权。 混合的情况也一样。 如果混合方式使得客户的物品被视为主要物品,则双方同意客户定期将共同所有权转让给卖方,并以信托方式为卖方持有由此产生的单独或共同所有权。 为保障卖方的债权,客户亦将因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与不动产结合而可能对第三方产生的任何债权转让给卖方;卖方特此接受该转让。
(4)只要所有权尚未转移,如果交付的保留所有权的货物被扣押或受到第三方的干扰,客户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771 条的规定,客户有义务向卖方提供第三方提出异议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文件。
(5) 卖方承诺,应客户要求,解除其有权享有的担保物,但以担保物价值超过待担保债权金额超过20 %为限。
第7条 - 缺陷责任
(1)与新商品缺陷有关的索赔时效期间为自风险转移之日起一年。 对于二手商品,因缺陷而产生的权利和索赔一般不予受理。 如果根据保修条款对缺陷产品进行更换,则诉讼时效不会重新计算。
(2)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 445a 条规定,追索权的法定时效期间不受影响,故意违反义务和欺诈性隐瞒缺陷的情况也不受影响。 此外,根据下文第 5 条,这些责任限制不适用于客户因产品缺陷而提出的损害赔偿和费用补偿请求。
(3)在及时收到缺陷通知的前提下,卖方有权选择通过修理或更换来弥补任何缺陷。 如果两次尝试后仍未能履行合同,客户可以解除合同或减少报酬。
(4)对于向商法意义上的商人(《德国商法典》第 1 条)进行的销售,适用《德国商法典》第 377 条规定的检验和缺陷通知的商业义务。 未遵守法律规定的通知要求将导致货物被视为已获批准。
(5)如造成生命、身体或健康损害,卖方应承担无任何法律限制的责任。 这同样适用于存在欺诈意图和担保承诺的情况,或者责任受强制性法律规定(例如《产品责任法》)约束的情况。
(6)否则,适用法定规定。
第 8 条 - 责任
(1)如果客户提出索赔是基于卖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包括卖方代表或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卖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2)否则,卖方仅根据《产品责任法》承担责任,且仅对生命、身体或健康造成伤害,或对违反基本合同义务(核心义务)承担责任。
(3)客户因违反基本合同义务(核心义务)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仅限于订立合同时通常可预见的损害,除非另有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强制责任情形。
(4)上述规定不会导致举证责任发生任何对客户不利的变化。
§ 9 - 抵销/保留
(1)客户只能抵销无争议或依法确定的索赔。
(2)客户只有在反诉基于同一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才有权行使留置权。
§ 10 - 最终条款
(1)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不适用。
(3)如果客户是商户、公法法人或公法特别基金,则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的专属管辖地为卖方的营业地。 如果客户在德国或欧盟没有一般管辖地,或者在提起诉讼时其住所或惯常居住地不明,则同样适用。
B2C通用条款和条件
我:Kamei GmbH 最终消费者条款及条件
II :有关争议解决程序的信息
III : 远程销售中消费者的撤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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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部:
戴姆勒大街22号
91301 福尔希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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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法院:班贝格地方法院
注册号:HRB 8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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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Kamei GmbH 对最终消费者的通用条款和条件
状态: 01 /2026
第 1 节 范围
(1) Kamei GmbH 的这些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卖方”),适用于卖方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和交付货物的所有行为。 经销商适用不同的条款和条件。 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拒绝纳入客户的条款和条件。
(2)“顾客”是指最终消费者意义上的消费者和企业家,其中消费者是指为主要不属于其商业或独立职业活动的目的而进行法律交易的任何自然人。 与之相反,企业家是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或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合伙企业,在订立法律交易时,以独立专业或商业活动为目的行事。
第2条 合同订立/最低数量附加费
(1)卖方提供的产品仅仅是向顾客发出购买要约的邀请。 顾客下单即向卖家提交具有约束力的购买要约。 卖方只有在收到购买要约后 48 小时内通过声明接受或提出付款请求的方式,才算接受此购买要约。
(2)对于含增值税金额低于 13.09 欧元的订单,另加 运费包含 7.74 欧元的小额订单附加费(含增值税)。
(3)购买流程和联系将通过电子邮件使用自动购买处理软件进行。 因此,客户必须确保在购买交易中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正确,以便可以通过该地址进行通信。 使用垃圾邮件过滤器时,客户必须确保收到卖家或其支付处理服务提供商为处理购买而发送的所有电子邮件。
§ 3 价格/运费
(1)卖方所报价格包含所有价格组成部分,包括适用的德国法定增值税。 增值税(VAT)单独列出。
(2)包装和运输费用将另行收取,具体费用如下所示:
(3)对于德国境内标准配送,如果商品价值低于 595.00 欧元(含增值税),则卖家收取 13.09 欧元(含增值税)的固定运费;对于商品价值为 595.00 欧元或以上的商品,德国境内免运费。
(4)对于通过信件寄送的备件,标准递送的统一运费为 5.36 欧元(含增值税);对于通过包裹邮寄的备件,统一Standard为 13.09 欧元(含增值税);对于货运代理运输(例如,对于车顶箱产品组),统一运费为35欧元(含增值税)。
(5)对于商品净值总额低于 13.09 欧元(含增值税)的订单,卖方除收取运费外,还应收取 7.74 欧元(含增值税)的小额订单附加费。
第 4 条 付款条款
(1)付款方式可以是银行转账(预付款)、直接扣款、现金或发票(如卖方在个别情况下提供)。
(2)如需预付款,卖方将在接受合同时告知客户其银行详细信息。 卖方收到全额货款后,将按照约定的交货时间发货。
(3)现金支付应在卖方营业场所进行。
(4)如果卖方向客户提供发票付款方式,则购买价款必须在发票交付后10天内支付。
(5)如果卖方向客户提供 SEPA 直接借记授权付款,则在授权授予后且货物交付后,最早可从客户指定的账户中扣款,但不得早于预通知期届满。 如果由于资金不足或提供的银行详细信息不正确而导致直接扣款失败,或者客户无正当理由反对扣款,则客户应承担相应信贷机构因退款而产生的费用,前提是客户对错误负有责任。
第5条 交货
(1)除非另有单独约定,否则交货地点仅限于德国境内。
(2) 将在 6 个工作日内发货。 如果个别情况下交货时间有所不同,则会另行说明。
(3)上述交货时间应从合同订立之日的次日开始,或者,如果是预付款,则应从客户向其支付服务提供商发出付款指示之日的次日开始。 货物将在规定的交货时间内送达。 如果交货期的最后一天是星期六、星期日或收货地所在国认可的公共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6条 所有权保留
交付的货物在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得到履行之前,仍归卖方所有。
第7条 缺陷责任
(1)在向企业销售商品时,新商品缺陷的诉讼时效为自风险转移之日起一年;在二手商品中,因缺陷而产生的权利和索赔一般被排除在外。 如果根据保修条款对缺陷产品进行更换,则诉讼时效不会重新计算。
(2)对于向消费者销售二手商品(不包括数字产品和带有数字元素的商品),如果与客户达成明确的单独合同协议,并且在客户提交合同声明之前已告知其折扣,则对交付商品后一年内发生的缺陷承担责任。 客户由此产生的保修索赔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保修索赔时效期限内提出。
(3)如果货物的实际状况与客观要求不符,且在提交合同声明之前已明确告知客户该情况,并就此不符情况与客户另行订立合同,则客户不得就此不符情况提出缺陷索赔。
(4)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 445a 条规定,追索权的法定时效期间不受影响,故意违反义务和欺诈性隐瞒缺陷的情况也不受影响。 此外,根据下文第(6)款,这些责任限制不适用于买方因缺陷而提出的损害赔偿和费用补偿请求。
(5)如果向商法意义上的商人(《德国商法典》第 1 条)出售商品,则适用《德国商法典》第 377 条规定的检验和缺陷通知的商业义务。 未遵守法律规定的通知要求将导致货物被视为已获批准。
(6)如造成生命、身体或健康损害,卖方应承担无任何法律限制的责任。 这同样适用于存在欺诈意图和担保承诺的情况,或者责任受强制性法律规定(例如《产品责任法》)约束的情况。
(7)否则,适用法定规定。
第8条 最后条款
(1)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
(2)第1款所述的法律选择适用于作为消费者订立合同的客户,该消费者的定义见下文。 第 1 条第 2 款第 1 句仅适用于消费者惯常居住地所在州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撤销所提供保护的情况。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不适用。
(4)如果客户是商户、公法法人或公法特别基金,则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的专属管辖地为卖方的营业地。 如果客户在德国或欧盟没有一般管辖地,或者在提起诉讼时其住所或惯常居住地不明,则同样适用。
II :关于争议解决程序的信息
我们既不愿意也没有义务参与纠纷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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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远程销售中消费者的撤回权
作为消费者,您享有法定撤回权。 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 13 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主要不属于其商业或独立职业活动的目的而订立法律交易的任何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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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政策
撤回权
您有权在十四天内无理由解除本合同。
取消期限为自您或您指定的第三方(非承运人)收到货物之日起十四天;如果是分批交付的订单中的多件货物,则为最后一批货物;如果是分批交付的货物,则为最后一批货物或最后一件货物。
如需行使您的撤回权,您必须通知我们。
Kamei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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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49/ (0)5363/ 804-0
电子邮件: kamei
您必须以明确的声明(例如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发送的信件)告知我们您决定解除本合同。 您可以使用随附的取消表格样本,但这并非强制性要求。
为满足取消期限要求,您只需在取消期限届满前发出行使取消权的通知即可。
撤销的后果
如果您撤销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运费(但如果您选择的送货方式不是我们提供的最便宜的标准送货方式,则不包括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不会无故拖延,无论如何不得晚于我们收到您撤销本合同通知之日起 14 天。 对于本次退款,我们将使用您原交易时使用的相同付款方式,除非与您另有明确约定;在任何情况下,您都不会被收取任何退款手续费。
我们可能会在收到退回的货物或您提供已寄回货物的证据之前(以较早者为准)拒绝退款。
您必须立即将货物退还或交还给我们,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您通知我们解除本合同之日起十四天。 如果您在十四天期限结束前发货,则视为符合截止日期要求。
您需承担退货的直接费用。 由于商品的性质,无法通过普通邮件退回,预计退货费用最高约为 140.00 欧元。
只有当货物价值的损失是由于对货物进行不必要的处理(而非测试货物的状况、特性和功能)而造成的,您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取消表格样本
(如果您想取消合同,请填写此表格并寄回。)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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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我们(*)特此撤销本人/我们(*)签订的购买下列商品(*)/提供下列服务(*)的合同。
下单日期(*)/收货日期(*)
姓名 消费者
地址 消费者
日期、签名 消费者
(仅适用于纸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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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酌情删除。

